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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辉犯抢劫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法刑初字第25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男,1994年7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县茅草街镇;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2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押南县看守所。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慧玲,被告人刘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X因无钱上网,窜至其茅草街镇街道其表哥魏军家,撬开魏家墙上的百叶窗后,翻窗入室进入室内,将放在浴室的512元现金盗走,赃款被其挥霍。2013年8月30日2时许,被告人刘X因无钱上网,窜至其茅草街镇街道其表哥魏军家。撬开魏家墙上的百叶窗后,翻窗入室进入一楼,没有翻到财物。走到二楼正准备去房间盗窃时被魏军发现。之后,被告人刘X为抗拒抓捕,随即到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朝魏军砍去,将魏头部、手臂砍伤,又用钢锹与魏军打斗,随后,被告人刘X乘机逃离现场。2013年9月2日,被告人刘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认了上述罪行,并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魏军的陈述;证人樊晶、刘乐彬、李翠娥、史长春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勘验提取痕迹;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被告人刘X的户籍资料、到案说明及其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判决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文胜审 判 员  周志刚人民陪审员  李小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泱泱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