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民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结案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X,蒙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民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杨XX,女。被执行人蒙XX,男。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蒙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依法作出(2013)龙民执字第4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蒙XX在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和平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上的存款人民币1570元至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桂林龙胜支行仙桃分理处,账号263501040001132)。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革审 判 员  秦先忠代理审判员  廖 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明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