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结案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X,蒙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民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杨XX,女。被执行人蒙XX,男。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蒙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依法作出(2013)龙民执字第4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蒙XX在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和平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上的存款人民币1570元至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桂林龙胜支行仙桃分理处,账号263501040001132)。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革审 判 员 秦先忠代理审判员 廖 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明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