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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执字第01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1296号申请执行人:洪某某,男,住繁昌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住繁昌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080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肆仟伍佰伍拾元整(¥4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