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1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艳娟与朱铁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娟,朱铁超,梁洪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617号原告:王艳娟,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铁超,男,1996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法定代理人朱秀和(系朱铁超父亲),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梁洪侠,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娟诉被告朱铁超、梁洪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朱铁超下落不明为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艳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艳娟撤回对被告朱铁超、梁洪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退回原告王艳娟。审判员 冮雪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