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温民终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乐清日报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巴黎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清市巴黎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乐清日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终字第1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巴黎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福春。委托代理人林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清日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杰。上诉人乐清市巴黎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3)温乐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乐清市巴黎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乐清市巴黎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乐清市巴黎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宗波审判员  厉 伟审判员  刘宏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詹旭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