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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8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蔡云华,刘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国际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苏建华,行长。被执行人蔡云华,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北部湾西路泰丰花园*号公寓楼***号,身份证号码:4307211966********。被执行人刘素娥,女,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北部湾西路泰丰花园*号公寓楼***号,身份证号码:430124196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蔡云华、刘素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程中,于2013年11月22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素娥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30000元,其中的20827.85元已于2013年11月27日退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余款在扣除执行费312元后剩余的8860.15元已退付至被执行人的被扣划账户,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易文尧审判员  张培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辉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