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法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杨甲友与马航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甲友,马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法保字第1185号申请人杨甲友,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马航,男,汉族。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存款及工资进行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航的银行存款或工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昝建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宝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