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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林益井与杨介军、林陈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益井,杨介军,林陈雷,杨乃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482号原告:林益井。委托代理人:陈微微。被告:杨介军。被告:林陈雷。被告:杨乃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益井诉被告杨介军、林陈雷、杨乃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益井未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不符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德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葱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