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林益井与杨介军、林陈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益井,杨介军,林陈雷,杨乃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482号原告:林益井。委托代理人:陈微微。被告:杨介军。被告:林陈雷。被告:杨乃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益井诉被告杨介军、林陈雷、杨乃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益井未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不符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德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葱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