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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华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田正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华刑初字第70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8日下午,被告人田某某到本市**区**乡****队菜市,趁被害人胡某某买菜之机,扒窃被害人胡某某提在手上的一粉红色提包内的现金25元。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本市**区**村**队一拆迁房被公安机关挡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田某某于2013年8月15日因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4年1月3日止。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田某某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应予支持。本案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所判处的刑罚与新发现的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他人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东人民陪审员  梅志超人民陪审员  陈远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