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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民初字第2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2895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仲 磊代理审判员  孙庆国人民陪审员  何积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饶振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