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民初字第2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2895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仲 磊代理审判员 孙庆国人民陪审员 何积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饶振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