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姜继传与孟凡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继传,孟凡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1406号原告姜继传。被告孟凡彪。原告姜继传诉被告孟凡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利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姜继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凡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姜继传诉称:2013年6月17日,被告从原告处借得现金45000元,约定该借款于同年7月16日之前返还。同年8月14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42000元,合计借款87000元。至今,被告未返还原告上述借款。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87000元。被告孟凡彪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3年6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约定该款于同年7月16日之前返还。同年8月14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42000元,合计借款87000元。借款后,被告未返还原告所欠借款。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2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未及时返还所欠借款,应承担返还所欠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孟凡彪返还姜继传借款87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988元,由孟凡彪负担。该款姜继传已预交,其同意孟凡彪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国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