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徐昌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昌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55号罪犯徐昌顺,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宣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宣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9日作出(1999)宣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昌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徐昌顺服判不上诉,同案被告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9日作出(1999)皖刑终字第5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2年8月1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4年10月10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7年5月9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4月20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2011年10月7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徐昌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昌顺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昌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昌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