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綦法行非审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中林、余小勤计划生育非诉程序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中林,余小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綦法行非审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68号,机构代码为00931207-8。法定代表人潘雪梅,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XX尧,男,綦江区扶欢镇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陈中林,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余小勤,女,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綦计生征字》(2013)第16073号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綦计生征字》(2013)第16073号处理决定,于同年6月19日送达被执行人陈中林、余小勤。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綦计生征字》(2013)第1607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具体执行金额600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按实际执行兑现金额计算收取,由被申请人承担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代正审判员 汪小江审判员 吴高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成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