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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6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林振凤与北京诚通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振凤,北京诚通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民初字第6352号原告林振凤,女,1951年9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诚通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大礼路1号。法定代表人夏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原告林振凤诉被告北京诚通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圣邦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祁广燕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常永春、林树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振凤,被告诚通���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振凤诉称:2011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全款,合同约定被告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予原告,被告在履行合同中违反了约定,推迟了80天交房,根据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房款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11068.44元,被告拒绝给付。根据合同第十一条被告对原告付款责任的约定,被告明知道2011年12月31日前交不了房给原告,还是在2011年9月23日让原告交付全部购房款,合同约定2011年12月31日前交房给原告,直到2012年3月19日才交房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过早骗取原告的房款,这种主观故意的收款方式给原告在经济上造成一定负担,原告认为被告有非法集资行为。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滞纳金6917.78元。故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违约金11068.44元(以461185元为基数,���日万分之三计算80天);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滞纳金6917.78元(以46118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150天);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诚通圣邦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因涉案的项目是西城区定向安置房项目,是西城区政府和大兴区政府在工作协调上没有及时沟通进行供水供电,致使房屋延期交付,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滞纳金于法无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5日,林振凤(买受人)与诚通圣邦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诚通圣邦公司将坐落在大兴区团河X地块X号住宅楼X层X单元XXX号房屋出售给林振凤;诚通圣邦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前向林振凤交付房屋,诚通圣邦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交房的;如果逾期在60日之内,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至实际交付之日,诚通圣邦公司按日计算向林振凤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于实际交付之日起1日内支付;逾期超过60日的,林振凤有权退房,如林振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至实际交付之日,诚通圣邦公司按日计算向林振凤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于实际交付之日起1日内支付。诚通圣邦公司当庭对逾期交房的事实予以认可,对林振凤主张的违约金金额不持异议,但认为其不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林振凤与诚通圣邦公司所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根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诚通圣邦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将房屋交付给林振凤,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诚通圣邦公司对林振凤所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不持异议,故对林振凤要求诚通圣邦公司支付违约金11068.44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林振凤提出要求诚通圣邦公司承担滞纳金的请求,缺乏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诚通圣邦公司主张是西城区政府和大兴区政府在工作协调上没有到位,致使房屋延期交付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诚通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林振凤逾期交房违约金一万一千零六十八元四角四分;二、驳回原告林振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元,由原告林振凤负担一百七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诚通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七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不服本判决金额部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祁广燕人民陪审员  常永春人民陪审员  林树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琼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