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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晓斌、王月娥管辖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晓斌,王月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商初字第221号原告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城内新建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有为,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武军,山西祁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斌。被告王月娥。本院受理原告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晓斌、王月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晓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全家常年在榆次打工,2013年11月中旬回祁县后,收到起诉书,应将案件移送到常年居住的榆次区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王晓斌的户籍所在地为祁县,确认其住所地应以户籍所在地为准,其提出常年在榆次打工,2013年11月回祁县,但对经常居住地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本案被告王月娥对管辖权没有异议,综上,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王晓斌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晓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晓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案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洪代理审判员  杨乃钰人民陪审员  闫晓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兴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