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永法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欧阳万智与李永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万智,李永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永法民初字第584号原告欧阳万智,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51978********,瑶族,住江永县黄甲岭乡石岭村*组**号。被告李永山,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51984********,汉族,住所地江永县上江圩镇朱家湾村**组**号。原告欧阳万智与被告李永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羊仓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阳万智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万智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万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阳万智负担。审 判 员  羊 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安素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