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峄民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魏宝宝与徐百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宝宝,徐百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峄民初字第1713号原告魏宝宝,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个体工商户。被告徐百虎,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忠贺,经理。委托代理人沙晓陆,江苏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宝宝与被告徐百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称太平洋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宝宝、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沙晓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百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宝宝诉称,2013年8月15日16时50分许,被告驾驶苏C×××××号小型轿行驶至206国道峄城收费站南700米处,由东向西横穿马路时,与原告驾驶的鲁D×××××号小型客车相撞,致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百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0172元、医疗费1556.46元、施救费、看车费830元、拖车、鉴定、定损拆装费1100元、误工费2400元、车辆停运损失费36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21278.46元。被告徐百虎未答辩。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被告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三者商业险(30万元且不计赔)。看车费、拖车费、鉴定费、定损拆装费、车辆停运损失、保全费、诉讼费等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5日18时许,原告魏宝宝驾驶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06国道峄城区古邵镇收费站南路段时,与由东向南转弯被告徐百虎驾驶的苏C×××××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经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魏宝宝无事故责任,被告徐百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枣庄矿业集团枣庄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556.46元。经峄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鲁D×××××东风牌普通客车及雪花牌压缩机毁损修复价值为10172元。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共计赔偿21278.46元。另查明,苏C×××××号轿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30万元且不计免赔)。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医疗费票据、病历、鉴定意见书、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魏宝宝驾驶鲁D×××××号小型普通客与被告徐百虎驾驶的苏C×××××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身体受到损害及车辆损坏的事实客观存在。交警部门据双方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认定原告魏宝宝无事故责任,被告徐百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苏C×××××号轿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原告各项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余额由被告徐百虎赔偿,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魏宝宝请求赔偿医疗费1556.46元、施救费650元、停车费180元、鉴定费30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枣庄矿业集团枣庄医院证明原告魏宝宝伤后需休息14天,其系个体工商户,从事家用电器维修,误工费按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经济补助标准居民服务业144.17元/天计算,误工费为2018.38元。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财产损害,依据峄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主张财产损失10172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拖车、车辆定损拆装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费3600元,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魏宝宝的医疗费1556.46元、误工费2018.38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5574.8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原告魏宝宝余下财产损失8172元、施救费650元、停车费180元,共计9002元,由被告徐百虎赔偿,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原告魏宝宝的鉴定费300元,由被告徐百虎赔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魏宝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2元、保全费220元、其他诉讼费826元,共计137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944元、被告徐百虎负担19元,原告魏宝宝负担415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