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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刘天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599号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599号罪犯刘天华,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重庆市南川区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南川法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天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3年11月22日以罪犯刘天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刘天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天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永能助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