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5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肖古勇与王世岐、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古勇,王世岐,张伟,朱述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5512号原告肖古勇,男,198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世岐,男,1979年7月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伟,男,197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朱述亮,男,1977年1月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肖古勇诉被告王世岐、张伟、朱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世岐的地址,经依法查找,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古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