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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三终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邱凤华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凤华,张利君,廊坊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唐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三终字第5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凤华,男,1968年2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先毫,山西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凤保,男,1958年11月27日生,汉族,(系上诉人之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君,男,1982年3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华斌,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相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广林,该公司法务部部长。委托代理人郭志宇,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唐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锋,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邱凤华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3)曹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3)曹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3142元退还给上诉人邱凤华。审 判 长  张海波代理审判员  孙乾辉代理审判员  刘蒙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明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