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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钟旭钦、钟满堂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旭钦,钟满堂,钟田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3-11-29核稿人李小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陈伟明2013-11-28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195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195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旭钦,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广东省博罗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博罗县龙溪镇钟屋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博罗县。曾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09年12月21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0年2月1日被刑满释放,又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钟满堂,男,1962年5月3日出生,广东省博罗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博罗县龙溪镇钟屋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博罗县。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3年1月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3月2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钟田发,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广东省博罗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博罗县龙溪镇钟屋村委会副主任、委员,户籍所在地:博罗县。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4月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3)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旭钦、钟满堂、钟田发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和被告人钟旭钦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映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旭钦、钟满堂、钟田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2006年3月份,被告人钟满堂、钟旭钦在担任博罗县龙溪镇钟屋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期间,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主持召开钟屋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将该村委会沙头土地以每户102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本村委会的村民用于建房,并通过抽签的方式从申请的村民中确定转让给41户村民。被告人钟田发作为村委副主任负责规划每户村民宅基地的位置、村道等事宜,共计转让4182平方米土地(约合6.273亩),得款205000元人民币。2007年12月至2011年3月,该村委会又先后将剩余的沙头土地以同样的方式转让给该村委会的13户村民,共计转让1785平方米土地(约合2.677亩),得款87500元人民币。上述卖地款均入了钟屋村委会的帐。2008年12月份,被告人钟满堂、钟旭钦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召集被告人钟田发等钟屋村民委员会委员、党支部委员召开会议讨论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定将博罗县龙溪镇钟屋村委会原烟花厂土地以竞标的方式转让给该村委会的村民。2009年1月份,该村委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原烟花厂土地,共计2000平方米(约合3亩)转让给钟雪良等5户本村村民,得款729000元人民币,均入钟屋村委会的帐。(二)挪用资金罪2009年1月17日,被告人钟旭钦到博罗县龙溪镇政府财政所领其中58000元村道改造补助款后,没交到村财务入帐,亦未经过村干部同意的情况下便将该款用于其母亲治病。破案后,被告人钟旭钦家属于2012年8月15日将58000元退回公安机关。2008年11月18日,被告人钟旭钦收取了叶润森承包钟屋村钟联砖厂的押金10万元人民币,并开具了押金单给叶润森,但被告人钟旭钦未将10万元人民币入村委会的帐,而用于其母亲治病及家庭开支。2010年被告人钟旭钦找到钟联砖厂的二手承包人叶润堂,经双方协商,由被告人钟旭钦给付叶润堂现金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和一块劳力士手表(充当5000元人民币),叶润堂将押金单给回被告人钟旭钦并同意不再追偿剩余押金。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钟满堂、钟田发的行为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旭钦的行为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和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钟满堂、钟田发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非监禁刑;对被告人钟旭钦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挪用资金罪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钟满堂、钟旭钦、钟田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2006年3月份,被告人钟满堂、钟旭钦在担任博罗县龙溪镇钟屋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期间,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主持召开钟屋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将该村委会沙头土地以每户102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本村委会的村民用于建房,并通过抽签的方式从申请的村民中确定转让给41户村民。被告人钟田发作为村委副主任负责规划每户村民宅基地的位置、村道等事宜,共计转让4182平方米土地(约合6.273亩),得款205000元人民币。2007年12月至2011年3月,该村委会又先后将剩余的沙头土地以同样的方式转让给该村委会的14户村民,共计转让1785平方米土地(约合2.677亩),其中10户每户是102平方米价格5000元,有三户每户是153平方米价格7500元,一户是306平方米价格15000元,共得款87500元人民币。上述卖地款共292500元均入了钟屋村委会的帐。2008年12月份,被告人钟满堂、钟旭钦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召集被告人钟田发等钟屋村民委员会委员、党支部委员召开会议讨论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定将博罗县龙溪镇钟屋村委会原烟花厂土地以竞标的方式转让给该村委会的村民。2009年1月份,该村委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原烟花厂土地,共计2000平方米(约合3亩)转让给钟雪良等5户本村村民,得款729000元人民币均入钟屋村委会的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的发生时间及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件发生在博罗县龙溪镇钟屋村委会沙头土地和原烟花厂土地;3、证人证言,证实经钟屋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将该村委会沙头土地转让给本村委会的村民用于建房,并从申请的村民中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并将该村委会原烟花厂土地以竞标的方式转让给该村委会的村民;4、被告人的供述材料,证实被告人钟满堂、钟旭钦、钟田发三人主持实施该村委会沙头土地转让给村民建房,以及将该村委会原烟花厂土地以竞标的方式转让给该村委会的村民的事实;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没有投案自首情节;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7、书证,证实该村委会沙头土地转让得款292500元,原烟花厂土地转让得款729000元,合共1021500元人民币均入钟屋村委会的帐。(二)挪用资金罪2009年1月17日,被告人钟旭钦到博罗县龙溪镇政府财政所领其中58000元村道改造补助款后,没交到村财务入帐,亦未经过村干部同意的情况下便将该款归自己使用。破案后,被告人钟旭钦家属于2012年8月15日将58000元退回公安机关。2008年11月18日,被告人钟旭钦收取了叶润森承包钟屋村钟联砖厂的押金10万元人民币,并开具了押金单给叶润森,但被告人钟旭钦未将10万元人民币入村委会的帐,而是将该款归自己使用。2010年被告人钟旭钦找到钟联砖厂的二手承包人叶润堂,经双方协商,由被告人钟旭钦给付叶润堂现金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和一块劳力士手表(充当5000元人民币),叶润堂将押金单给回被告人钟旭钦并同意不再追偿剩余押金。另查明,被告人钟旭钦曾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09年12月21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0年2月1日被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的发生时间及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2、书证,证实2009年1月17日,被告人钟旭钦到博罗县龙溪镇政府财政所领其中58000元村道改造补助款后,没交到村财务入帐。2008年11月18日,被告人钟旭钦收取了叶润森承包钟屋村钟联砖厂的押金10万元人民币,并开具了押金单给叶润森,但被告人钟旭钦未将10万元人民币入村委会的帐;3、扣押和发还清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58000元退回公安机关;4、证人证言,证实2009年1月17日,被告人钟旭钦到博罗县龙溪镇政府财政所领其中58000元村道改造补助款后,没交到村财务入帐。2008年11月18日,被告人钟旭钦收取了叶润森承包钟屋村钟联砖厂的押金10万元人民币,并开具了押金单给叶润森,但被告人钟旭钦未将10万元人民币入村委会的帐,后又向叶润堂索回押金单交给村出纳作费;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没有投案自首情节;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7、被告人的供述材料,被告人钟旭钦承认上述挪用资金的事实;8、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钟旭钦曾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09年12月21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0年2月1日被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旭钦、钟满堂、钟田发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钟旭钦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钟旭钦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钟满堂、钟田发因其两人是以村干部的身份犯罪,但其两人并未拿取分文犯罪所得,且博罗县龙溪镇党委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请求对钟满堂判处缓刑,现已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钟旭钦因其故意犯数罪,不适用缓刑。综上所述,公诉机关对被告三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钟旭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钟满堂、钟田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旭钦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二、被告人钟满堂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钟田发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李小兰审判员陈伟明人民陪审员邱新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张志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2000年6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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