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堂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邓立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立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堂刑初字第303号公诉机关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立平。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3)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立平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立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邓立平先后三次潜入金堂县淮口镇巴德小镇安置小区内,将被害人唐X珍、肖X、王X峰停放在该小区内B1、B4、B8栋楼下的三辆摩托车盗走,所获赃款供其生活耗用。经金堂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肖X被盗的亚洲英雄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立平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邓立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邓立平先后三次潜入金堂县淮口镇巴德小镇安置小区内,将被害人唐X珍、肖X、王X峰停放在该小区内B1、B4、B8栋楼下的三辆摩托车盗走,低价销赃1300余元耗用。经金堂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肖X被盗的亚洲英雄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其他被盗的二两摩托车因缺乏车辆价格认定依据而未作价格鉴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肖X、唐X珍、王X峰的陈述与被告人邓立平供述相一致;金堂县公安局拍摄被告人邓立平指认盗窃地点的现场照片、肖X被盗摩托车的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以及被告人邓立平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立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16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立平盗窃犯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邓立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立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赃款人民币1300元予以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邓立平的刑期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4年2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欧大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亚平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