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一初字第01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袁宝龙与高宏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宝龙,高宏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1370号原告:袁宝龙,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高宏斌,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宝龙诉被告高宏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宝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少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