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民一初字第01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明贵与潘世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贵,潘世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1620号原告:高明贵,,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潘世勇,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曾庆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秋菊,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贵与被告潘世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明贵于2013年11月28日以被告潘世勇已支付车损379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明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明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明贵负担。审 判 员 於 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永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