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流民初字第49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成都盖尔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郑伟、冯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盖尔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郑伟,冯书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双流民初字第4928号原告成都盖尔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九驾车村三社。法定代表人陈利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天翔,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伟。被告冯书华。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盖尔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盖尔建筑公司)诉被告郑伟、冯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龚文书于2013年11月2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盖尔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天翔,被告郑伟、冯书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盖尔建筑公司诉称,原告长期为被告提供装饰材料油漆的供应,以满足被告生产家具的需求。2013年8月9日双方经过对账后,被告承认共欠原告货款共计70000元,并由郑伟出具欠条一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此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来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货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8月10日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郑伟辩称,所欠原告的货款70000元是事实,但是其妻子冯书华生病,现在暂时没有钱归还原告货款。被告冯书华辩称,同意丈夫郑伟的意见,本案的利息不应由被告来承担,现在自己生病了,在短期内也不能归还原告的货款。经审理查明,被告郑伟长期从事家具喷漆生意,原告盖尔建筑公司从2013年1月至2013年7月间为原告提供“卡丽尔”牌油漆,以满足被告生产家具的需求。期间,共产生货款260000元,后陆续结清190000元,还欠70000元货款。2013年8月9日双方经过对账后,被告承认共欠原告货款共计70000元,并由郑伟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起诉来院。另查明,被告郑伟和被告冯书华系夫妻关系,现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欠条、居住证明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郑伟向原告出具的货款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庭审中,被告郑伟、冯书华夫妻二人对所欠70000元的货款予以认可,其辩称原告起诉利息(从2013年8月10日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不应由其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欠条未载明归还日期,应以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作为原告主张归还欠款的日期,利息也应由此算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归还之日止。综上,原告起诉被告归还70000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伟、冯书华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货款7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0月25日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郑伟、冯书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文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绯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