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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九法民初字第13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杨正蓉与傅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蓉,傅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3592号原告杨正蓉,女,汉族,1963年12月7日生。被告傅晓,男,汉族,1962年12月9日生。原告杨正蓉与被告傅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杨正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傅晓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蓉撤回对被告傅晓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正蓉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倩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