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九法民初字第13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杨正蓉与傅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蓉,傅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3592号原告杨正蓉,女,汉族,1963年12月7日生。被告傅晓,男,汉族,1962年12月9日生。原告杨正蓉与被告傅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杨正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傅晓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蓉撤回对被告傅晓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正蓉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倩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