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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封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封刑初字第253号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原封丘中轴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封丘县城关镇文化路北段文苑小区(户籍所在地封丘县城关镇东关大街12组)。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8月1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3年8月2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辩护人朱某某、薄某某,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3)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某某、薄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自己手写了一份关于为邴某甲(原封丘中轴机械有限公司职工,2006年已去世)办理补录户口及身份证的证明,又以邴某甲的名义手写了一份补录户口本与身份证的申请,后赵某某拿着该证明和申请及事前自己扣下的邴某甲的人事个人档案到封丘县城关镇派出所办理邴某甲的户口补录手续,并让其亲戚刘某某顶替邴某甲照了身份证照片,将邴某甲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办了出来。随后被告人赵某某拿着邴某甲的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封丘县劳动局办理了邴某甲的退休手续。自2010年2月份至2013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以邴某甲的身份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共计62130.03元。2013年8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退出赃款62130.0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其罪名均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养老金发放明细、退还养老金票据、扣押笔录及清单、户口本、身份证、邮政储蓄存折、退休证、证明材料;证人邴某乙、卢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还全部赃款,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到其驻所地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1、2、3、4项、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清松审 判 员 张军锋审 判 员 刘志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吕蓓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