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法民初字第05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陆定忠与重庆协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尚克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定忠,重庆协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尚克章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5732号原告陆定忠。被告重庆协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尚克章。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定忠诉被告重庆协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尚克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定忠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定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定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陆定忠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周玉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