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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法民初字第05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陆定忠与重庆协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尚克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定忠,重庆协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尚克章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5732号原告陆定忠。被告重庆协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尚克章。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定忠诉被告重庆协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尚克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定忠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定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定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陆定忠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周玉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