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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5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符京与海南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173号申请执行人符京。被执行人海南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兴,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符京与被执行人海南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 雄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