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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新与被告林腾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新,林藤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王立新,男,汉族。被告林藤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新与被告林藤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立新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