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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王祥庄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祥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39号罪犯王祥庄,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0月4日作出(1995)滁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祥庄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祥庄服判不上诉,原审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1月15日作出(1995)皖刑核字第1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1998年2月17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0年8月24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5年4月12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7年5月9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王祥庄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祥庄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于2008年11月14日因偷布被记过处分;2009年6月27日因私自调换机台被严管集训,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祥庄在服刑期间,曾因违纪被记过处分及严管集训,后经批评教育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祥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