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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郑甲与郑乙、郑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甲,郑乙,郑丙,郑丁,郑A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983号原告郑甲。被告郑乙。被告郑丙。被告郑丁。被告郑A。原告郑甲诉被告郑乙、郑丙、郑丁、郑A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冰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甲诉称:原、被告系郑B、谢某夫妇生育的子女,郑B、谢某分别于2003年11月29日、2012年10月16日病逝。上海市黄浦区马当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记载在郑B和原告名下。原告认为,原、被告为郑B、谢某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要求取得上述房屋的五分之一产权份额。被告郑乙、郑丙、郑丁辩称:原告所述均系事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被告各要求获得系争房屋的五分之一产权份额。被告郑A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上海市黄浦区马当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是父母的房子,谢某生前留有遗嘱,将系争房屋中属谢某的产权部分留由被告郑A继承。现其同意由原、被告均等继承,但根据原告和其他被告的承诺,系争房屋应由被告郑A居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郑B、谢某夫妇生育的子女,郑B、谢某分别于2003年11月29日、2012年10月16日病逝。上海市黄浦区马当路XXX弄XXX号XXX室系记载在郑B和原告名下的产权房。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卢湾分院死亡记录、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为证。除了上述证据外,被告郑A向本院提供遗嘱一份,内容为,在谢某百年后,系争房屋中属于谢某的产权赠送给被告郑A。上述遗嘱的内容为打印件,立遗嘱人栏内有“谢某”字样的签名,代书人栏内有“谢A”字样的签名,见证人栏内有“谢B”字样的签名,落款时间均为2012年9月2日。审理中,被告郑A表示该遗嘱是其起草后交他人打印的,其无法请谢A、谢B到庭作证。原告表示郑B生前有口头遗愿,父母过世后,系争房屋由五个子女均分。谢某从来也没跟原告说过她写过遗嘱,也没说过系争房屋是谢某的。另外,谢某系文盲,2012年9月2日正值其病危时,所以没有写字的能力,遗嘱上的签名不是谢某本人亲笔。被告郑乙表示谢某只上过几个月的扫盲班,基本上文盲,写不出遗嘱,其无法确认遗嘱上的签字是谢某亲笔。被告郑丙表示谢某基本是文盲,谢B是谢某的姐妹,也是文盲。被告郑丙对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郑丙、郑丁表示谢某是文盲,上述遗嘱是假的,谢某的名字也是由他人冒签的。本院认为:上海市黄浦区马当路XXX弄XXX号XXX室系记载在郑B和原告名下的产权房,本案的原、被告系郑B、谢某夫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现原、被告均表示该房由原、被告各得五分之一产权份额,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郑A向本院提供的遗嘱是否有效。系争遗嘱为打印件,系代书遗嘱。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审理中,被告郑A自认系争遗嘱为其起草,且其无法请谢A、谢B到庭作证。显然,系争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规定的要件,本院认定系争遗嘱无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现在原告郑甲和被继承人郑B名下的上海市黄浦区马当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归原告郑甲和被告郑乙、郑丙、郑丁、郑A共同所有,原告郑甲、被告郑乙、郑丙、郑丁、郑A各享有五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原告郑甲、被告郑乙、郑丙、郑丁、郑A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互相配合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手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52.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9226.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甲和被告郑乙、郑丙、郑丁、郑A各负担1845.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冰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