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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法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邵某某、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霞,邵彦兵,佘应平,王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周霞,女,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横山县横山镇北大街交通西巷。身份证号码:61270119800523062X。被执行人邵彦兵,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横山镇邵家洼村193号。身份证号码:612724197605150113。被执行人佘应平,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横山县横山镇中苑小区三单元602室。身份证号码:612701198010280330。被执行人王林国,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横山县石窑沟乡师家墕村人,现住横山县横山镇邵家洼村。身份证号码:612724197005121132。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霞与被执行人邵彦兵、佘应平、王林国民间借贷纠纷(2013)横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邵彦兵偿还申请人周霞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2月15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邵彦兵偿还申请人周霞借款3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2月15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被执行人佘应平、王林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4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6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决定对被执行人佘应平拘留十五日,于2013年11月25日扣留了被执行人佘应平、刘玉艳在横山县教育局劳资股的全部工资津贴收入。待扣足后再提取兑现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荫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