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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中民一终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23

案件名称

牛智虎诉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智虎,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牛 智 虎 诉 甘 肃 路 桥 第 三 公 路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纠 纷 案 二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中民一终字第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智虎,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9日。委托代理人陈炷昌,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路桥第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工林路***号。法定代表人聂满意。委托代理人王建平,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牛智虎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石建民审判员  叶志卫审判员  童 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鹏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