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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莫国庆、莫芝明与莫亮庆、周兴秋、习青莲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国庆,莫芝明,莫亮庆,周兴秋,习青莲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莫国庆。上诉人(原审被告)莫芝明。上述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蔡灿然,益阳市赫山区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亮庆。委托代理人罗广,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龙,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兴秋。原审被告习青莲,女,1975年3月23日出生。上诉人莫国庆、莫芝明因与被上诉人莫亮庆、原审被告周兴秋、习青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3)桃民一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莫国庆、莫芝明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莫国庆、莫芝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莫国庆、莫芝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莫国庆、莫芝明负担。审 判 长  黄和平代理审判员  王颖钊代理审判员  陆康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