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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执异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继玉与安阳市恒通日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李继玉,安阳市恒通日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中执异字第26号异议人(协助执行人)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许业,职务主任。申请执行人李继玉,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恒通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什牛路与八支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刘长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继玉与安阳市恒通日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中,异议人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滑县新区管理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海波审判员  王同军审判员  XX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原保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