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8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曾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汪根言、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曾虎,汪根言,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8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毓秀路34号,组织机构代码67288132-2。负责人赵建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亚丽,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虎,男,汉族,1990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代理人吴文胜,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涛,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汪根言,男,汉族,1964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原审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原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五一路南段40号,组织机构代码17427169-5。法定代表人陈立友。委托代理人黄旭龙,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虎及原审被告汪根言、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陈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曾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98.17元,减半收取1149.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负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部分,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翟林彬?代理审判员?徐?活代理审判员 ?唐铭焕????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汤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