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7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汤传胜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传胜,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737-2号申请执行人:汤传胜,男,1967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汤传胜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二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5000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志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