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萧催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杭州春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倪正尧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春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催字第72号申请人杭州春兰电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正尧。委托代理人丁亚飞。申请人杭州春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临浦支行于2013年5月9日签发的编码为4020005124711471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杭州春兰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创元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背书人杭州创元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春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杭州春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虞 玲 艳审 判 员 ��周迪明审 判 员 崔 白 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戴 利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