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赖宪宁与被告韦江丽、陆文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宪宁,韦江丽,陆文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1114号原告赖宪宁委托代理人谭启勇,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被告韦江丽被告陆文伟原告赖宪宁与被告韦江丽、陆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宪宁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启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江丽、陆文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宪宁诉称,被告韦江丽、陆文伟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因做生意需要于2012年9月2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68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9月24日。还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并未按约定还款。为此,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还款人民币368000元及从2013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被告韦江丽、陆文伟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赖宪宁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借条原件一张,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及还款期限。证据二、平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韦江丽、陆文伟的身份关系。被告韦江丽、陆文伟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依据原告的举证和本院的核证,本院对有关证据分析和确认如下: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韦江丽、陆文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而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与其陈述能互相印证,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起诉和举证及本院的核证情况,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被告韦江丽与被告陆文伟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24日,两被告以经商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赖宪宁借款人民币368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赖宪宁同志人民币现金叁拾陆万捌仟元整(¥368000元)。本人定于2013年9月24日还清全款。”还款期限届满后,因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赖宪宁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韦江丽所有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梦泽园小区洞庭阁2单元3层20305号商品房一套,赖宪宁的丈夫韦恩武以其所有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38号江南新兴苑石之梦13号楼2单元103号商品房一套作为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3)平民一初字第111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两套房产。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赖宪宁主张被告韦江丽、陆文伟向其借款人民币368000元尚未偿还,有借条原件为凭,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韦江丽、陆文伟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由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6800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故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应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即2013年9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韦江丽、陆文伟向原告赖宪宁偿还借款人民币368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从2013年9月25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368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本案受理费682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410元,诉讼保全费2360元,共计5770元,由被告韦江丽、陆文伟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蓝江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昌绍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