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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宁民初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葛瑞定与宁波海运希铁隆工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瑞定,宁波海运希铁隆工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民初字第2134号原告:葛瑞定。被告:宁波海运希铁隆工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范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瑞定诉被告宁波海运希铁隆工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瑞定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瑞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葛瑞定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班发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冯 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