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蛟河市庆岭镇丰收村村民委员会、张灿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蛟河市庆岭镇丰收村村民委员会,张灿发,蛟河市庆岭镇丰收村四社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蛟河市庆岭镇丰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蛟河市庆岭镇丰收村。法定代表人:常秀坤,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孙万清,住蛟河市。委托代理人:许静,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灿发,住蛟河市。委托代理人:韩振军,吉林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蛟河市庆岭镇丰收村四社,住所地:蛟河市庆岭镇丰收村。负责人:刘甲贵,农民,住蛟河市。委托代理人:刘加阳。委托代理人:夏晓东,吉林三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蛟河市庆岭镇丰收村村民委员会、张灿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3)蛟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3)蛟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退还给上诉人蛟河市庆岭镇丰收村村民委员会100.00元,张灿发100.00元。审 判 长 卢亚城代理审判员 李亚妮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姜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