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胜与安徽传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安徽传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391号原告:张胜,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代理人:苏俊华,霍山县衡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传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韩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宏图,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长江,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诉被告安徽传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胜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张胜负担。审判员 金 传 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