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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民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定华与施美平、吕永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定华,施美平,吕永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民初字第2064号原告:王定华。被告:施美平。被告:吕永好。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城北西路188号。负责人:胡滔。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定华与被告施美平、吕永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定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元,由原告王定华负担。审 判 员 卢发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赵 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