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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矿执字第0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陈金锁执行案裁定书(5)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矿执字第00015-1号申请执行人陈金锁。被执行人石家庄市矿区新王舍预制构件厂。业主张保文,男,1956年4月4日生,汉族,现住井陉矿区红纬花园1号楼东单元4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矿民一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保文名��座落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380号盛景佳园2-2-1401房屋一套(房产证号43××3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