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吴永秀与朱成洪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秀,朱成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吴永秀,女,农民。被执行人朱成洪,男,退休职工。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永秀与被执行人朱成洪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房产管理局将靖房证字第6191号房屋所有权证过户给吴永秀,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5)靖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拥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