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民初字第13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阳民初字第1330-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黄某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1330-1号原告秦某某。被告黄某某。被告黄某。原告秦某某诉被告黄某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黄某的房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判决后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黄某位于阳朔县葡萄镇新圩场的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房证字第03258XX号,共有人徐某某,建筑面积231.1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朔国用(97)字第3XX号]中属于被告黄某所有的份额。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变卖、赠与、损毁查封物,不得对查���物设定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亚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