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沂南民初字第39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祖庆学与于世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庆学,于世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3935号原告:祖庆学,男,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于世洋,男,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祖庆学与被告于世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恩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祖庆学和被告于世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祖庆学诉称:2010年10月9日,被告于世洋因购房需要向原告祖庆学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于世洋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于世洋偿还原告祖庆学借款2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于世洋辩称:借款属实,数额也对,只是现在没有现钱偿还,请求分期分批的偿还。原告祖庆学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借条一份,证实被告于世洋于2010年10月9日向原告祖庆学借款20000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于世洋对原告祖庆学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于世洋未向法庭提交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9日,被告于世洋因购房需要向原告祖庆学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被告于世洋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因催要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于世洋向原告祖庆学借款20000元,有其书写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祖庆学要求被告于世洋偿还借款2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损失,对原告祖庆学要求被告于世洋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于世洋借款未还,理应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世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祖庆学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于世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玉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