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饶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娄XX与王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902号原告:娄XX,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被告:王XX,男,48岁,汉族,饶阳县人。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娄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根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江力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娄XX负担。审判员 王根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彦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