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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饶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娄XX与王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902号原告:娄XX,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被告:王XX,男,48岁,汉族,饶阳县人。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娄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根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江力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娄XX负担。审判员  王根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彦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