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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利军与张海川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军,张海川,房丽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945号原告王利军。身份证号:220223196610262619委托代理人任义,吉林三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川。被告房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军诉被告张海川、房丽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军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全部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嘉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房 颖 来源:百度搜索“”